新华网太原3月2日电(记者孙亮全)2日下午,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金道铭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公告。
公告显示,鉴于金道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宜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长治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3月2日上午通过决定,罢免金道铭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金道铭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山西人大常委会罢免金道铭、丁雪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新华网太原3月2日电(记者孙亮全)2日下午,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金道铭、丁雪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决议显示,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罢免金道铭、丁雪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金道铭、丁雪峰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